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、保障学生权益、规范学生行为、规范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)及《关于研究生转导师转专业管理规定》(医科研便函[2011]135号),结合近年来执行情况,经2017年5月8日研究生培养工作会议讨论,现对研究生转导师、转专业、转培养类型、转所院事宜做如下规定: 一、研究生转导师培养 1.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,参与研究生招生、录取、培养的整个过程,研究生一般应在招生录取导师指导下完成学业。 2.研究生在学期间因招生导师与培养导师信息不符、导师工作调动、个人学习兴...